本文作者:admin

转贴:肖传国诉协和医大出版社、方舟子案(转载)

admin 2021-03-19 186
转贴:肖传国诉协和医大出版社、方舟子案(转载)摘要: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    原告肖传国,男,1955年12月5日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

    原告肖传国,男,1955年12月5日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职工。

    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9号。

    法定代表人袁钟,该社社长。

    被告方是民,男,汉族。

    原告肖传国(以下称原告)诉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12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05年12月15日决定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决定案件举证期限延长至2006年1月14日。由于本案案情较为复杂,2006年4月10日经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6个月。本案受理后,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依法裁定其异议不成立。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不服管辖异议裁定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6年5月8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及方是民的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乃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吕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范正霜、郑小红参加的合议庭,于2006年6月21日,2006年7月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曙光、俞冰原,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邓江华,被告方是民的委托代理人彭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2005年9月14日,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和搜狐公司邀请被告方是民在搜狐健康频道在线谈“生物医学的规范”,其中涉及污蔑原告的内容如下:还有一个“肖氏反射弧”,也说是获得国际公认。其实这个什么“肖氏反射弧”也是自吹自擂的,国际学术界没有人这么说的,最多在某一篇综述文章里提了一下其工作,回国就自称是被国际公认的“肖氏反射弧”。这都是属于利用中国和国外信息不对称自吹自擂。2005年9月21日,搜狐公司在搜狐新闻频道发表了被告方是民《脚踏两只船 中国院士越选越滥》的文章。文中涉及污蔑原告的内容如下:1988年,他提出国际公认的“肖氏反射弧”原理——外科领域里仅有的几项以中国人名字命名的手术原理。在医学文献数据库和在网上检索“肖氏反射弧”的英文名称,结果都是零。检索肖传国自称根据该原理实施的“肖氏术”的英文名称,只出来一个网页,是肖传国在北京的一次学术会议上的报告的题目。可见,所谓“国际公认”云云,完全是肖传国本人自吹自擂。前面已经提到,从肖传国论文极低的引用次数就可以看出,他在国际上毫无影响。据业内专家介绍,所谓“肖氏反射弧”、“肖氏术”就连在国内医学界也没有得到认可。

    这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报道和污蔑,特别是对原告的学术工作和所获国际认可的各项指控均完全背离事实,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该文刊登后,在原告的学生、老师和同事中引起了极大的愤慨;原告作为国际知名的泌尿外科专家,其声誉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在国内公开发行的知名媒体和网络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10万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被告方是民在搜狐健康频道在线谈“生物医学的规范”实录(该证据经公证机关公证)。用以证明:1、搜狐公司、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联合举办搜狐健康频道在线谈“生物医学的规范”活动,被告方是民为邀请嘉宾。2、被告方是民在访谈中发布失实言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证据二:搜狐网站新闻频道登载被告方是民文章《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该证据经公证机关公证)。用以证明:1、被告方是民以笔名“方舟子”在搜狐新闻频道上发表文章《脚踏两只船 中国院士越选越滥》。2、文章中对原告的简历、职称、取得的学术成果等进行不实描述,使用大量贬损之词,捏造、虚构事实,严重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证据三:搜狐网站截止至2005年11月7日的论坛内容(该证据经法院证据保全)。用以证明《脚踏两只船 中国院士越选越滥》的文章在搜狐网站上发表后,截止至2005年11月7日在搜狐网站论坛上引起跟贴51条,引起众多不明真相的人士恶意评论原告,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原告名誉受损。

    证据四: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从2003年9月回国定居后,在该院全职工作至今,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所称“在纽约大学担任全职的教师”与事实不符。

    证据五:National library of medicine(国家医学图书馆)中肖传国发表论文检索结果(附中文译本)。用以证明原告在国家医学图书馆上搜索到已发表论文15篇,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所称“肖传国在简历中玩这种障眼法,是有‘苦衷’的,因为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的仅有4篇”与事实不符。

    证据六:国际Jack Lapides神经泌尿特等奖和“AUA Pfizer Scholar in Urology Award”证书(附中文译本)。用以证明1993年原告获国际Jack Lapides神经泌尿特等奖,2003年原告再次获得国际JackLapidos神经泌尿特等奖,2000年6月30旧原告获得美国泌尿学会Pfizer学者奖。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所称的Jack Lapid6s奖是“非常易得的AUA年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没有找到他的名字”与事实不符。

    证据七:1、全国高等医药院校统编教材《外科学》四、五、六版内容摘录。用以证明全国高等医药院校统编教材《外科学》第四、五,六版中将原告的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肖氏反射弧”、“肖氏术”)予以了记载。

    2、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99)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2000年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科学技术奖励证书”、2001年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颁发“奖励证书”、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2004)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用以证明“肖氏反射弧”已获得我国权威部门颁发的各种奖项及鉴定结果,此理论在我国医学界已获得广泛认可。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称“据业内专家介绍,‘肖氏反射弧’、‘肖氏术’就连国内医学界也没有得到认可”与事实不符。

    证据八:1993年NIH专家组对肖传国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研究的评价节选、1999年NIH临床重点项目委员会对原告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临床研究的评价节选、国际泌尿外科权威教科书《CAMPBELL’SUROLOGY》第999-1000页内容节选、《人工建立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修复先天性脊柱裂脊膜膨出儿童膀胱功能》论文被评为2004年美国泌尿外科年会最佳论文(上述材料均附中文译本节选)。用以证明:1、原告建立的“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理论获得国际专家组的高度评价,在国际上已获得广泛认可。2,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称“所谓‘国际公认’云云,完全是肖传国本人的自吹自擂。前面已经提到,从肖传国论文极低的引用次数可以看出,他在国际上毫无影响”与事实不符。

    证据九:证人陈璐璐、邹萍的证言。用以证明被告方是民《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文章登载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本院同事及外地同行质疑原告是“学术骗子”。

    被告中国协和医科木学出版社辩称:2005年9月14日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与搜狐公司联合邀请被告方是民参加搜狐健康频道在线座谈活动,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负责挑选主讲人,不向搜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被告方是民也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与本案没有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未举证。

    被告方是民辩称:1,被告方是民作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被告方是民参加访谈会、发表文章等方式,是在行使自己言论自由的权利,同时并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方是民的评论和《脚踏两只船 中国院士越选越滥》一文,均有事实依据,不存在诽谤、侮辱等侵害他人名誉的情形。2、被告方是民在搜狐健康频道在线谈“生物医学的规范”中未提及原告的名字,应不直接影响其声誉。3、《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一文中对原告学术成就的评价均有事实依据,不存在“污蔑”、“完全没有事实,,的情况。4、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证据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5、被告方是民提出:“据业内专家介绍,所谓‘肖氏反射弧’、‘肖氏术’就连在国内医学界也没有得到认可”是正常的学术质疑,没有任何侮辱内容,丝毫不构成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总之,被告方是民对原告的批评都有事实依据,并非“污蔑”、“违背事实”,而是正当的学术批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被告方是民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举证,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又一个在美全职的人参选中国院士》一文。用以证明“新语丝”网站刊登了揭发原告在美国机构任职的文章(作者:herul)。

    证据二: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教师名录。用以证明原告任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临床副教授职务。

    证据三:纽约大学医学院职称提升规定。用以证明临床副教授职务是专职职务。

    证据四:华中科技大学精品课程(外科学)申报文件。用以证明该文件第9页最后一行显示原告出生于1957年1月。

    证据五:湖北省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外科学)申报文件。用以证明:1、第9页最后一行显示原告出生于1957年1月。2、第16页倒数第13行显示原告“2003年获得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JACK LAPIDES特等奖”。

    证据六:国家精品课程网上申报评审系统—公示课程—外科学公示内容。用以证明:1、第9页最后一行显示原告出生于1957年1月。2、第16页倒数第13行显示原告“2003年获得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JACK LAPIDES特等奖”。3、截至2005年陈孝平发表中英文论文310余篇,CSCD引用290次,SCI收录15篇。

    证据七:华中科技大学学科师资情况和主要教师简介。用以证明原告出生于1957年1月。

    证据八:上海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于2004年9月公布的肖传国简历。用以证明:1、原告于1975年12月毕业于武汉医学院。2、2001年1月开始任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副教授。

    证据九:“水中划”2005年9月15日在华中科技大学校友论坛发表的《读肖传国(昏教授)候选院士的简历有感》。用以证明:1、原告于1975年12月毕业于武汉医学院。2、2001年1月开始任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副教授。

    证据十: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上对泌尿系实验室的介绍。用以证明原告在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担任助理教授。

    证据十一:纽约大学医学院2005年1月24日发布的公告。用以证明截至2005年1月24日原告在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担任助理教授。

    证据十二:纽约大学教职员手册(教员头衔章节-规则第73条)。用以证明临床副教授不是永久教职,且期限不超过一个学年,除非另有说明。

    证据十三:2006年6月15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具的检索报告。用以证明:1、原告2006年前论文被SCI收录4篇,有3篇是在增刊中发表的会议张贴摘要,不是论文。2、SCI检索结果中有1篇是今年发表的论文。3、SCI引用17次中,有8次是肖本人自已引用,只有9次是别人引用,但其中至少有一次是质疑他的。4、原告2006年前论文被CSCD收录27篇。5、CSCD引用4次中,有2次是肖本人自己引用,只有2次是别人引用。能推断,原告在国际学术界无影响。

    证据十四:《评肖传国等人<一种用于脊髓损伤后可控排尿的人工躯体一中枢神经系统自主反射途径:15名患者的初步研究结果>》文章。用以证明上海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整形外科专家张世民质疑原告的理论。

    证据十五:同济医院对陈孝平的介绍。用以证明在国际外科学界有一点影响的陈孝平的履历及取得的成绩;可见陈孝平与原告业绩的巨大差距。

    证据十六:原告在“何梁何利基金”网站上的简介。用以证明原告自称2003年获国际神经泌尿学界的最高奖:Jack Lapides特等奖。

    证据十七:原告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上的介绍。用以证明原告自称获得国际神经泌尿Jack Lapides奖(1993),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2000)……何梁何利奖(2002年),国际神经泌尿Jack Lapides特等奖(2003)。

    证据十八:原告在“武汉协和医院”网站上的介绍。用以证明原告自称任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外科副教授,获得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一JACK LAPIDES特等奖(2003年)。

    证据十九:美国泌尿学会网站中涉及奖项的网页信息。用以证明美国泌尿学会杰出成就奖等奖项历年获奖名单中没有原告。

    证据二十:在美国泌尿学会网站对“xiao”的搜索结果。用以证明原告在美国泌尿学会网站没有任何记录,在美国泌尿学会没有什么影响。

    证据二十一:在'’的信息。

    证据二十二:在美国医学图书馆网站上对“xiao’s procedure”的搜索结果。用以证明“xiao’s procedure”在国际学术界无影响。

    证据二十三:在美国医学图书馆网站上对“xiao’s reflectarc”的搜索结果。用以证明“xiao’s reflectare”在国际学术界无影响。

    证据二十四:在美国医学图书馆网站上对Xiao CG.检索结果。用以证明原告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很少,主要在中国期刊上发表论文。

    证据二十五:在美国医学图书馆网站上对Xiao,c.的检索结果。用以证明“Xiao c.”不可能等同于“肖传国”。

    证据二十六:2003年第42届国际脊髓学会学术年会会前专题讲座安排。用以证明原告在自已主持的学术会议上宣读以“xiao’s procedure'’(肖氏术)为重要概念的论文。

    证据二十七:(2006)京证经字第16941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其证据2、15、16、17、18、19、2l、22的真实性。

    证据二十八:《2003年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有效候选人名单》。用以证明原告是2003年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候选人。

    证据二十九:《关于公布2005年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初步候选人名单的通告》。用以证明原告是2005年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初步候选人。

    证据三十:1、《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用以证明原告自称系“美国一流大学教授的身份”、“在纽约大学保留部分教授职位”。2、《外科学》主编与原告系师生关系。3、原告在互联网上诽谤侮辱他人,侵害了方是民的名誉权。

    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的证据,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的质证意见是,原告的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侵害原告名誉权;证据二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其无关;证据三与其无关;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与其无关;证据五真实性无法核实,不发表意见;证据六与其无关;证据七真实性无异议,但与其无关联性;证举八翻译文本只是节选,和本案无关联性;证据九与其无关。

    被告方是民的质证意见是,对原告的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同意原告的证明内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不认可;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不同意原告的证明内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但推测是2005年11月(起诉后)出具的,被告方是民是说原告两边任职,是否在纽约大学任职应当由纽约大学证明;证据五被告方是民在网上检索过,没有检索到原告的文章。原告提供的是论文题目,认可其真实性,但15篇文章中有9篇是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的,国办杂志上发表的文章仍然是很少;证据六认可原告2000年及2003年的获奖证书的真实性,但对其中文译本有异议,有漏译问题,要求给其时间,其将推翻原告的中文译本。被告方是民还是认为,Jack Lapides是竞赛奖,不是特等奖;证据七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教科书只是理论的提及,不等同于医学界认可;证据八内容不清楚,同意原告庭后出示证据原件;证据九是新证据,不认可其真实性。

    对于被告方是民的证据,原告认为其举证已超过法定举证期限,对其证据不予质证。

    对于原、被告举证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本案被告方是民逾期举证,由于原告不同意质证,应由被告方是民承担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关于原告的证据,两被告对其证明内容均持有异议。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庭审中发表的质证意见,本院经审理确认的事实如下,2005年9月14日,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邀请被告方是民在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与搜狐网站联合举办的搜狐健康频道访谈节目中谈“生物医学的规范”。访谈中,被告方是民谈到“还有一个‘肖氏反射弧’,也说是国际公认……其实这个‘肖氏反射弧’也是自吹自擂的……。这都是属于利用中国和国外信息不对称自吹自擂”。2005年9月21日,搜狐新闻频道发表被告方是民《脚踏两只船 中国院士越选越滥》的文章。文章中与原告有关的内容有:肖传国以华中科技大学工作人员身份参选中国院士,同时在纽约大学担任全职的教师。“一个人能否同时在中、美两国担任两个全职职务?这种脚踏两只船的人是否符合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的要求?”,“肖传国的简历则更让人觉得矛盾重重、扑朔迷离。他的出生年月,有的简历写的是1957年1月,另一个简历是1955年12月。他到纽约大学医学院任‘副教授’的任职时间,有的写的是2000年至今,有的写的是2001年1月至今。肖传国是不是一开始就在纽约大学医学院任‘副教授’,也是很成问题的……在肖传国的简历中,类似这样拔高自己的地方还有。例如,他在简历中洋洋洒洒列了自己1982年以来发表的26篇英文论文。仔细一看,他竟是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都当成论文给列进去了……没想到院士候选人居然也玩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把戏……肖传国在简历中玩这种障眼法是有‘苦衷’的,他在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实在是太少了,20多年来,已经发表的仅有4篇,总共被别人引用了只有9次(有的引用还是对其结果表示怀疑的),可见在国际学术界毫无影响。但是他却在简历中自称获得了‘国际神经泌外最高奖’,其实他罗列的两个奖项(美国泌尿学会Jack Lapides奖和美国泌尿学会成就奖),前者是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没找到他的名字。肖传国还有一个非常惊人的成就,他提出国际公认的‘肖氏反射弧’原理—外科领域里仅有的几项以中国人名字命名的手术原理,在医学文献数据库和网上检索‘肖氏反射弧’的英文名称,结果都是零,检索肖传国自称根据该原理实施的‘肖氏术’的英文名称,只出来一个网页,是肖传国在北京的一次学术会议上的报告的题目。可见,所谓‘国际公认’云云完全是肖传国本人的自吹自擂……所谓‘肖氏反射弧’,‘肖氏术’就连在国内医学界也没有得到认可”。

    对上述网络访谈及文章中涉及原告的言论,原告认为是污蔑,损害了其名誉权。被告方是民认为是学术批评,属于正当的舆论监督。为此,原、被告发生争议,原告诉来本院。

    庭审中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以下五个方面:(一)关于原告是否在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及国内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两处任全职职务的问题;(二)关于原告是否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问题;(三)关于原告获奖问题;(四)关于对“肖氏反射弧”的评论问题;(五)关于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在本案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现逐一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原告是否在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及国内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两处任全职职务的问题

    原告认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给原告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原告从2003年9月回国定居并在该院全职工作至今,被告方是民称原告在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任全职严重失实。被告方是民对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该证明是在原告起诉后出具的,且从纽约大学医学院网站网页显示,原告任该院泌尿系临床副教授,临床副教授是专职职务。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在国内任全职职务问题,原告提供有其供职单位证明,被告方是民对此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推翻原告的证明。且被告方是民未举证证明原告在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任全职职务,被告方是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所述关于原告在中、美两国担任两个全职职务的事实不实。

    (二)关于原告是否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问题

    原告认为,原告在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上搜索到原告已发表的论文15篇,被告方是民在《脚踏两只船 中国院士越选越滥》文中称原告“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当论文给列进去了”,原告“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太少仅只4篇,并毫无影响”的说法不实。被告方是民认可原告所提供的15篇论文的真实性,但认为,原告的15篇文章中有9篇是在国内期刊上发表的,国外杂志上发表文章甚少是事实。

    本院认为:首先,国际期刊应当是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包括中国在国际上公开发行的期刊,而不是国外期刊。被告方是民关于国际期刊系国外期刊的说法错误。其次,被告方是民未指出原告的上述15篇文章中存在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文章。再次,被告方是民亦未举证说明原告其他论文系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因此,原告称被告方是民所述原告“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当论文给列进去了”,原告“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太少仅只4篇,并毫无影响”的说法不实成立。

    (三)关于原告获奖问题

    原告认为,原告在2003年获国际Jack Lapides神经泌尿特等奖及2000年6月30日获得美国泌尿学会Pfizer学者奖,说明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所称Jack Lapides奖是“非常易得的AUA年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却没找到他的名字”与事实不符。被告方是民对原告获奖证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仍认为Jack Lapides奖是AUA年会会议摘要竞赛奖,后者虽然是个大奖,但是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找到原告的名字。

    本院认为:被告方是民对原告的两项获奖证书不持异议,只是认为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被告方是民在历年获奖者名单中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不能否认原告获奖的事实。因此,原告曾获得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奖项的事实成立。

    (四)关于对“肖氏反射弧”的评论问题

    原告认为“肖氏反射弧”在我国医药学教材《外科学》中有记载,且已获得我国权威部门颁发的各种奖项及鉴定结论,此理论在我国医学界已获得广泛认可。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称“据业内专家介绍,所谓‘肖氏反射弧’、‘肖氏术’就连在国内医学界也没有得到认可”与事实不符。被告方是民认为,从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和google上检索“肖氏反射弧”、“肖氏术”,检索结果是零。因此,“肖氏反射弧”、“肖氏术”未获国际认同。

    本院认为: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在国际上有获奖证书,国内有鉴定结论和获奖证书,国内教科书亦曾引用其理论,原告的“肖氏反射弧”理论是客观存在的。被告方是民在网上搜索不到“肖氏反射弧”,不等于“肖氏反射弧”不存在。被告方是民认为“肖氏反射弧”在国际上毫无影响、国内专家没有得到认同的评论不能成立。

    (五)关于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在本案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原告认为,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与搜狐网站联合举办“生物医学的规范”在线访谈,为被告方是民发表诋毁、不实言论提供了平台,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认为,2005年9月14日的座谈活动,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只是负责挑选主讲人,不向搜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因此,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与本案没有关系,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作为2005年9月14日访谈活动的举办方之一,对访谈主讲人提供言论传播平台,如访谈主讲人的言论涉及侵犯他人权利,作为活动举办方之一的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是应当与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综上,本院认为:法律赋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法律保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被告方是民在2005年9月国院士越选越滥》一文中谈到的关于原告的相关内容基本失实。且《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一文中使用了“脚踏两只船”、“自吹自擂”、“拔高自己”、“玩用会议摘要冒充论文的把戏”等带贬意的词语。这些基本失实的言论及带贬意的词语的描述,足以误导公众认为原告在职务、论文、学术理论等问题上造假,从而导致原告人品、声望、社会评价的降低,给原告造成精神伤害。原告名誉被毁损的事实成立。因此,被告方是民的失实言论已使原告名誉受损,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方是民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方是民称其言论系学术批评,不可否认学术争论是正常现象,但学术批评、争论应建立在对事实的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和中肯的评论上。被告方是民的言论失实,其言论已超过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所以,被告方是民称其言论系正常的学术批评的说法不能成立。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作为网络访谈活动举办方之一,对访谈主讲人的失实言论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并为主讲人失实言论提供了传播平台,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应对被告方是民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及方是民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系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其不良影响传播范围较广,给原告带来较大影响,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应当在相关网站对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名誉损失。故此,原告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名誉受损后精神抚慰金数额问题,该数额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造成的后果、受害人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相关因素酌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是民、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搜狐新闻频道刊登声明,向原告肖传国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方是民、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承担。

    二、被告方是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三、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肖传国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对此款,被告方是民应与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肖传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10元,送达费240元,共计3850元,由原告肖传国负担2120元,被告方是民负担1260元,被告方是民与被告中国协扣医科大学出版社共同负担470元(该款原告肖传国已预付,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及方是民应付部分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肖传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 361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帐户:079301040012245;开户行:农业银行武汉直属支行830178。上诉人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吕 瑛

    审判员:范正霜

    审判员:郑小红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晶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之一

    原告肖传国,男,1955年12月5日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职工。

    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光华长安大厦2座1519室。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9号。

    法定代表人袁钟,该社社长。

    被告方是民,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传国与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传国于2006年7月20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传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传国撤回对被告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吕 瑛

    审判员:范正霜

    审判员:郑小红

    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晶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作者:admin本文地址:http://www.haoqitech.com.cn/hqwx/9.html发布于 2021-03-19
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昊奇文学之家

觉得文章有用就打赏一下文章作者

支付宝扫一扫打赏

微信扫一扫打赏

阅读
分享